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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刑事律师收费标准2020、2021年版(最新政府指导价)

上海市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最新政府指导价)?可能很多人还不清楚。上海邓白氏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我们来看看下面的内容。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2014]2755号)、《上海市价格目录》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实际本市,特制定本文件。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法律服务提供地的收费规定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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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用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代理人;代理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或低保待遇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在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中;

(三)在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情况下担任代理人。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整价格。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严重、困难,对于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规定标准的5倍(含5倍)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正在培养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执行市场调整价格的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时予以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轻松;

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三)客户端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可以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按件计费、按目标金额计费、按小时计费。 ,不得采用其他计费方式。

对于市场调整价格的律师,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目标金额收费、按小时收费等收费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根据本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指按委​​托事项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方式。

计件费通常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按标的金额收费,是指按照法律服务所涉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方式。

比例费用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时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方式。

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每小时收费可能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从委托人处了解案件、调查取证、审查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会见人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出庭、参与调解谈判、协商工作计划、办理各种手续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施风险代理费用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费用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比例。承担。

禁止对婚姻、继承、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集体诉讼等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服务费用的相关信息,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费用合同或者明确收费条件。在委托合同中。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收费条款时,可参照市律师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面变更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金额。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新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代表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档案审查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客户单独支付。

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法定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如需提前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向委托人提供预估费用,双方协商后签字确认。确需变更成本估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事务所在结算前两款所列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以及有效证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部分,客户可以不付款。

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文书。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代收。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向受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应协助委托人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对下列案件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一)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

(二)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 三)养老金和救济金申请;

(四)社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福利申请;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补偿)等公共利益;

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六)请求国家赔偿;

(七)其他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承担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条律师服务费应当明示。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办法、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时间规则、投诉举报热线和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其他 收费相关信息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 21 条 因律师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客户关系,或因客户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客户关系的,经协商不成的,退还和相关费用的补偿,按照律师服务费合同或者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办理。第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价格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于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收费的,由市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和引导,对违规行为按照行业规则实施行业制裁。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访问等。

第二十六条参照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沪发改费[2009]004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9]004号)同时废止。

以上为《上海市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的相关知识。我希望你能学到更多。如果您日后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您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